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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作者: 风驰咨询(上海) 日期: 2014-05-08 22: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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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管理,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节水设施包括循环用水设施、回用水设施、串联用水设施、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和节水型器具使用等。

第三条:扬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经贸信息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措施、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完成节水设施配套建设。

第五条: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节水措施、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等内容并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必要用水参数。

第六条: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其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一)单位产品用水量符合国家和江苏省、扬州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

(二)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三)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锅炉等),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利用率在60%以上;

(四)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其日工艺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在60%以上;

(五)生活用水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建设相应的生活污水回用设施,其生活污水回用率应在30%以上;

(六)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校园、居住区及其他民用建筑,应当鼓励配套建设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

(七)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国标(GB/T778.2/1996),并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自来水管管材;

(八)非天然游泳池、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安装中水或者雨水再生利用设施;

(九)建筑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及永久性绿地,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再生水或者收集的雨水进行灌溉;

(十)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

第七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节水措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中应当包括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年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10万立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出具节水评估报告,并将节水措施方案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节水评估报告报送扬州市或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已独立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需要另行编制《节水评估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扬州市或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 的内容,其中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的设计内容、节水设施评估报告或水资源论证报告报送扬州市或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方可取水;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取水。

第十条: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手续;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和申请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对不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供水企业不得予以供水。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未按规定建设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进使之符合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扬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评估报告http://www.fengchizixun.com/jnzx/jspgbg/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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